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視察

公告日期
115/04/27
有效期間
115/04/27 ~ 115/05/08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社勞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具公務人員社勞行政職系薦任第8職等以上任用資格。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學相關科系畢業尤佳。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四、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一項情事者。 五、歡迎身心障礙者應徵。
工作項目
一、兒少收出養服務政策及法令之規劃與研訂 二、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業務查核、督導、評鑑之規劃及執行 三、收出養制度宣導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四、兒少收養資訊中心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5年5月8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上傳照片,並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點選「應徵職缺」,並上傳下列相關資料,未檢齊資料者,視為資格不符: (一)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三)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四)現職派令影本。 (五)最近一次銓敘部銓審函影本。 二、非現職人員於上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檢具上開說明一之(一)至(五)項證件影本書面資料及公務人員履歷表(勿使用簡歷表並請詳實填寫完整),以A4格式列印並依序裝訂後,郵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人事室收(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140號8樓);應徵文件之信封上務必註明姓名、應徵單位(家庭支持組家庭資源科)、職稱、白天聯絡電話;如需返還應徵資料,請附貼足郵資回郵信封。 三、本案先以書面審查,並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及退件(面談日期、地點另行通知)。 四、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有關本職缺如有疑義,請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李先生(人事),聯絡電話:02-89791196*601;賴小姐(業務),聯絡電話:02-8692-0917;04-2250-2886。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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