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聘用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4/28
有效期間
115/04/28 ~ 115/05/11
職務列等
聘用6等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法律系所等相關學系尤佳。 2.熟稔Word、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應用軟體者尤佳。 3.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尤佳。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第1項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1.訴願、法規與國賠案件相關業務處理、參與會議及疑義解釋。 2.法制綜合業務。 3.文書處理及相關庶務行政。 4.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個人履歷表(內容應含自傳、基本資料、學經歷、工作經驗及專長興趣等;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及中譯本、入出境資料),於上網公告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逕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8樓808室,內政部法制處收。 2.務請註明聯絡電話(日、夜)或聯絡方式,並請於信封上註記:「應徵內政部法制處聘用人員(職務代理人)」。應徴文件無論錄取與否恕不退件。 3.甄選方式分兩階段進行:(1)初試:書面審查—擇優參加複試。(2)複試:面試—複試日期及其他事宜以電話通知,資格未符者,不另行通知。 4.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之前1工作日止(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則至公布分配結果之次日起第15日止)。月酬金額280薪點(新臺幣3萬8,948元)。 5.本職缺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徵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5個月。 6.本職缺錄取人員自報到日起算3個月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自試用期滿之次日起正式聘僱;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7.本案聯絡人:鄭先生,聯絡電話:(02)2356-5447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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