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副訓練師

公告日期
115/04/29
有效期間
115/04/29 ~ 115/05/29
職務列等
聘任
職系
人員區分
教育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副訓練師1 名(重機械修護職類)資格條件: 一、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 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 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無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違反職務或有其他不適任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 三、 專業性資格條件: (一) 大學以上畢業。 (二) 須具與應聘職類相關實務工作經驗 8 年(含)以上。 (三) 須具與應聘專業相關之國內重機械操作證照(除須具堆高機單一級證照外,另挖掘機、鏟裝機及一般裝載機證照中至少具備2 張(含)以上)。 (四) 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五) 具相關教學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負責教學班隊教育訓練、教務及教學行政等業務。 二、辦理班隊教材、訓練場地、機具設施等規劃及創新。 三、負責班隊教室、工場設備(施)、器材維護管理。 四、負責各項訓練材料、經費申請,及管制運用作業。 五、負責教學班隊學員輔導有關事宜。 六、輪值職訓中心日間值勤人員。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請於 115 年 5 月 29 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榮民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文件影本,掛號寄達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 78 號人事室張主任收(電話 03-3321224 分機 111),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副訓練師」字樣。 2.甄選程序: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筆試、實作、試教及面試。 3.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或經審查不合業務需求者,恕不通知及退還資料。 4.出缺時間:116 年 1 月 16 日 5.月酬標準: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規定支給。 6.職業訓練師之請 (休) 假、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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