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室主任

公告日期
115/04/29
有效期間
115/04/29 ~ 115/05/09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學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歷: (一)具司法官資歷滿三年,無懲戒紀錄者;或具律師資格,且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法律實務工作得涵蓋律師事務所執業、企業法務等)達七年以上,無懲戒紀錄者。 (二)曾擔任軌道或管理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且具備至少五年以上主管職務經驗。 (三)具合約管理相關經驗或具工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等實務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綜理全室業務。 二、就公司重大法律議題及法律風險提供專業建議。 三、督導公司法遵事項及契約風險控管。 四、採購策略底定及法律風險評估。 備註: 一、本公司新進從業人員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其進用及管理,依本公司人事規章等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之法令。 二、依本公司規定,錄取人員於進用後需試用6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者,正式進用。試用期間按核定薪級支薪;試用期間年資、獎懲等均於正式僱用後,予以併計。
聯絡方式
一、欲報名人員請至本公司網站(路徑: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臺鐵/人員招募)下載相關資料,請檢具以下資料,並請依下列順序擺放資料: (一)從業人員甄選報名表:以電腦繕打報名表並由本人簽名。 (二)學/經歷證明文件:應檢附甄選公告要求之學歷、經歷(如:在職/離職證明、勞保證明…等)及相關證明資料。 (三)個資同意書正本。 以上資料請於115年5月9日星期六(以郵戳為憑)前寄至本公司人力資源處(請於信封上載明應徵職務職稱),報名甄選者所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審查後恕不退還,符合資格者,將擇優通知參加甄選。 二、聯絡電話:02-23815226分機3104李先生(欲參加甄選者並請先來電告知)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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