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船員
公告日期
115/04/29
有效期間
115/04/29 ~ 115/05/12
職務列等
約僱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7
候補
10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一)凡品性端正,身體健康、具工作熱忱、服從性高且具團隊意識,適於海上工作之中華民國國
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學、經歷: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以有從事海上工作經驗者為優先考量。
2、以持有有效期限內之漁船船員服務手冊、商船船員服務手冊者,或具英文溝通能力者為優先考量。
3、具游泳技能,不限姿勢、不限時間連續游完200公尺者。
4、經公立醫院證明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健康標準者。
5、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測驗方式
1、船上基本實作。
2、口試。
3、游泳。
工作項目
配合艦隊分署直屬船隊巡護船執行相關勤務。
聯絡方式
(一)檢具相關文件
1、履歷表(附彩色照片)、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明、退伍令影本、經歷證明及其他相關手冊或
執業證書。
2、檢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證明,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健康標準者,地區醫院(含)以上醫院檢查合格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1份(務必請醫院開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體格檢查標準,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
(二)請於115年5月12日前逕寄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3樓人事室王先生收【信封註明欲應徵約僱船員】,以郵戳為憑;請自行斟酌以上資料準備時間,證件不齊或逾期報名均不予受理,不再通知補件。
(三)本分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格條件,擇優電話通知口試,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四) 經錄取通知進用人員應在指定之日期完成報到簽約手續,否則以棄權論,並應配合本分署接受相關訓練。
(五)備取人員造列候用名冊(依面試成績排定順序名次),俟同職務人員出缺時進用,自甄選結果確認之翌日起算6個月為限。
(六)簽約手續分二階段進行,完成第一階段試用簽約手續後,試用3個月,經考核不適任勤務職者,即予解約。
(七)月酬薪點:參照「各機關海上船舶約聘、僱船務人員薪級薪點表」及「本分署海上船舶約聘僱船務人員薪點折合率表」規定支薪經考核合格者,繼續僱用,船員以船員薪級第十級335薪點支薪(折合新台幣40066元)。
(八)聯絡人:王先生 聯絡電話:02-28053990 #362707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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