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4/29
有效期間
115/04/29 ~ 115/05/11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符合下列任一目資格者: 1、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具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公務人員;或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經升官等考試或訓練合格,具備陞任薦任第6職等以上職務者。 2、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具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法制類科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公務人員。 (二)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未受懲戒處分、品性端正者。 (四)無高普考試及特種考試及格限制調任情事,限制轉調日期計算至公告日之最終日止。
工作項目
(一)本市自治法規之研擬。 (二)本府各機關法令諮詢意見之提供。 (三)訴願案件之審議及相關行政業務之辦理。 (四)消費者保護業務。 (五)其他法制相關事項。
聯絡方式
一、應繳附文件及聯絡方式: (一)公務人員一般履歷表(含自傳)(現職人員完成應徵後將由系統自行擷取,請授權徵才機關調閱)。 (二)國民身分證(男性役畢者另繳退伍令)。 (三)最高學歷證書。 (四)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獎懲(如有尚在檢討中之行政責任案,請於簡歷中補充說明)。 (五)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六)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敍審定函或曾經銓敘審定法制職系銓敘部審定函或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經銓敘部認定具有薦任職務法制職系專長之證明文件。 (七)以上文件,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作業,區分如下: 1、現職人員務必採線上報名,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簡歷」及填寫聯絡電話、聯絡電子信箱、現職工作內容,並確認「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及完整上傳擬繳附文件(免附(一)至(四)證明文件,惟會影響判斷應徵者資格者可另要求檢附),未完整上傳者,將以資料不齊處理(不另行通知補件,亦不接受採電子郵件寄逹);以紙本投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非現職人員請於115年5月11日(公告截止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填寫「履歷」資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送出,或郵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逕寄達或親送達至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人事室朱小姐收,或以電子郵件寄[email protected]。信封或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科員」字樣。以電子郵件投遞者,請再以電話確認本局業已收受資料。 (八)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為落實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郵資回郵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如未提供足額回郵信封,恕難郵寄返還)。 (九)所繳證件及所填資料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 (十)初審資格符合者,視報名人數擇優或擇適當人數通知甄試。無人報名或報名人數未達適當人數時,將再公告延長報名時間。 (十一)對於本次甄試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08889分機7822洽詢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人事室朱小姐。 (十二)本機關確保所有員工不論性傾向、性別氣質、性別認同均無差別對待。 二、甄選方式與結果: (一)本局甄選方式採面試方式辦理。正取1名,得視甄選成績酌增備取人員至多2名(面試成績平均未達80分之人員不列入機關首長圈選名單),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即喪失候補資格。 (二)參加甄選人員資格、條件、能力不符需求者,本局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重新辦理甄選。 (三)錄取人員俟商調暨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商調及報派(到)程序或棄權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科員
114/09/03 ~ 1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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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114/07/01 ~ 1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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