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約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5/07
有效期間
115/05/07 ~ 115/05/25
職務列等
約用人員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3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大學法律系(所)以上畢業。 二、 具個人電腦基本操作及中文輸入能力。 三、 具律師事務所或政府機關從事法律工作經驗者尤佳(退休人員亦可)。
工作項目
一、 協助辦理政府採購申訴及調解爭議案件(包含個案程序審查、整理撰擬書類等相關工作)。 二、 參與並製作個案或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等資料。 三、 其他行政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除訂定、修正、解釋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係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約用人員協助辦理上揭採購爭議案件,須陪同委員開會及就雙方爭點撰擬書類文件,除可從中學習政府採購法令及各採購專業等相關知識外,並得自工作中訓練養成爭點整理及書類撰寫能力,爰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基礎能力。 (二) 薪資(每年另配合當年度行政院軍公教調薪方案調整): 1.起薪每月4萬3,000元,如經評核年終考核甲等,則次年薪級調升3%,上限5萬1,000元。 2.另經綜合評估後,如符合一定資格且表現良好者,起薪每月4萬5,000元,如經評核年終考核甲等,則次年薪級調升3%,上限5萬3,000元。 (三) 試用期間30天,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終止勞動契約;成績合格者,正式僱用之。 (四) 意者請上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pcc.gov.tw/公告事項下點選「應徵者履歷表單」),下載應徵者履歷表單後依格式填寫。檢附履歷表、最高學歷證明書、工作經歷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徐嘉君小姐收(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請註明「應徵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職務」,逾期或未註明者不予受理。 (五) 請於115年5月25日前寄出(郵戳為憑),信封上註明應徵職稱與白天聯絡電話,合者擇優通知應試,未獲通知應試或錄取者,均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未獲通知應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六) 本職缺得視應試結果擇優錄取,並視需要酌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連絡電話:(02)87897553 徐嘉君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