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助理業務員

公告日期
115/05/12
有效期間
115/05/12 ~ 115/05/25
職務列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財稅金融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 具電腦文書軟體操作能力,須配合職務輪調。
工作項目
辦理質物之鑑定、估價、核貸、保管、電腦資料處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應徵: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履歷表內務請註明聯絡電話及撰寫自傳(於應徵前請先至MyData系統維護簡要自述)。 二、非現職人員應徵: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最高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最後職務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具財稅金融職系資格之證明文件,未銓審機關免附)、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或證明文件及相關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資料,於115年5月25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email protected](聯絡電話25629862#71謝小姐),郵件標題請註明「應徵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助理業務員」。 三、審核合格人員,擇優通知面試,資料不齊全、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本職缺正取1名,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候補人員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助理業務員
115/02/05 ~ 115/02/23
檢視
業務員
115/02/05 ~ 115/02/23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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