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豐高級中學

約僱專任運動教練

公告日期
115/05/14
有效期間
115/05/14 ~ 115/05/25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南市
條件資格
報名資格條件:下列(一)、(二)項條件須同時具備。 (一)繳驗證件、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持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體育署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羽球運動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為限。 3、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第2項及第6項情事之一,且未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晉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附錄)之情事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並予以解僱。
工作項目
運動教練之義務與工作職掌 (一)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之職責。 (二)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法規,維護校譽;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三)規劃推動學校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四)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五)規劃辦理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六)協助本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七)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八)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學校日、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習等)。 (九)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十)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十一)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十二)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三)協助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四)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五)非專項訓練期間應配合訓導處推行相關業務。
聯絡方式
聯絡人: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體育組長凃仲遠 連絡電話:06-2304082#320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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