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5/15
有效期間
115/05/15 ~ 115/05/29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學歷: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第9-1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三)備汽車駕照尤佳。
工作項目
(一)辦理環境保護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需輪班。(平日假日均須配合輪值日班 08~16、中班 16~24、夜班 00~08)
聯絡方式
ㄧ、報名日期及地點:
親自或委託報名,自即日起至115年5月29日17時止,於上班時間向本局人事室(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辦理報名手續,簡章及報名表請網頁下方下載或至本局網頁(https://tydep.tycg.gov.tw/)最新消息自行下載,或至人事室領取,人事室電話:03-3386021#7104林小姐。
二、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以A4紙張列印)
(一)報名表一份(含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相片一張(黏貼在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黏貼在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五)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如英文能力證明)影本一份。
(六)工作經歷證明影本一份(載明服務起迄日期及任職部門或職稱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影本,未附者經歷部分不予採計),無則免附。
(七)自傳一份(500字為限,以A4紙張繕打)。
三、甄選方式:應徵人員資格經審查符合者,擇優面試其時間另行通知;另面試人員成績未達錄取標準時,得不予錄取。
四、甄選結果:
(一)錄取名單於甄選程序結束後,公告於本局網站最新消息,並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二)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無適當人選,本局得予從缺。
五、僱用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115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約116年3-4月),即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求助。
六、待遇:到職後由本機關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者,即予解僱。每月薪資以五等280薪點(每月38,948元)計,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計算,並享有勞保、健保。
七、應徵人員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亦不退件,相關資料於甄選完畢後,依規定予以銷毀, 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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