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約聘心理人員
公告日期
115/05/20
有效期間
115/05/20 ~ 115/06/01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南市
條件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須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並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三)學經歷(專長):須符合1.國內外心理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2.國內外大學心理相關系組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2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
(一)收容人之評估/衡鑑、輔導/諮商/治療、講座/授課/宣導等心理工作。
(二)探討與犯罪原因相關因素。
(三)有關特殊收容人個案之評估、治療、處遇之規劃、發展或研究。
(四)其他交辦事項。
二、待遇:錄取人員於聘用時應簽訂契約,月支報酬視個人所具專門知能條件(含學經歷、專長)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法務部所屬機關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聘用、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標準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等規定支給,並以312薪點至440薪點範圍內聘用(312薪點之薪點折合率為每點148.5元,折合新臺幣46,332元;328、344薪點之薪點折合率為每點147.5元,折合新臺幣48,380元、50,740元;360、376、392薪點之薪點折合率為146.5元,折合新臺幣52,740元、55,084元、57,428元;408、424、440薪點之薪點折合率為145.5元,折合新臺幣59,364元、61,692元、64,020元,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訂頒規定調整)。
三、聘用期間及到職規定:
(一)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聘用期間如因聘用原因消滅(含經費短絀、業務精簡或因制度改變等致原因消滅),則於原因消滅前1日止。
(二)到職規定: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本監網站https://www.mtp.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錄取人員經通知聘用,未於規定期限內到職,或到職時已不具甄選資格條件,均註銷聘用資格。另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時,請繳交最近3個月內經公立醫療院(所)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1份(檢查項目不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並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郵寄請於信封袋註明「參加約聘心理人員甄選」字樣:
1.報名表、工作經歷及簡要自傳、切結書各1份。(請自行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格式請至本監網站https://www.mtp.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下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凡持外國學歷證件報名者,須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始得依規定報名)。
3.已服畢兵役或免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書正、反面影本1份(無則免附)。
4.曾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
5.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臨床(諮商)心理師證書、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各1份(無則免附)。
6.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則免附)。
7.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二)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1日止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資料以「掛號郵寄」本監人事室(地址:743001臺南市山上區玉峰里明德山莊1號),並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證件不齊、報名資料不全、影印不清或不符報名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應繳驗證件如有虛偽不實、假借、冒用或偽造、變造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取消甄選資格,已錄取者,註銷錄取資格;已聘用者,即予解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經書面審核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將面試人員名單及面試方式(面試成績得分較高者擇優依序錄取,未滿70分者不予錄取)公告於本監網站(https://www.mtp.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退件及通知。又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四)本項甄選得視需要擇優增列候補1至2名(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候補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期滿未獲聘用者或候補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聘用資格。
(五)錄取人員由本監按錄取名次順序通知報到,並按規定訂立契約。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聘。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以棄權論,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六)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第10點規定:「聘僱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即解聘僱:(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者。(二)請假逾規定給予之日數,並按日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1/12者。但因安胎事由請假者,不在此限。(三)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內累積達10日者。(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實者。(五)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者。(六)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具體事實者。(七)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另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一)聘僱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不得任用與迴避任用規定或有不實情事時,機關應以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終止契約。(二)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接受機關工作上之指派調遣,於違背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因工作不力、怠於執行職務,對機關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時,機關得予終止契約。」
二、聯絡方式:
(一)報名相關問題:人事室林主任,聯絡電話06-5783498分機170。
(二)工作項目相關問題:教化科洪科長,聯絡電話06-5783498分機130。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二)本甄選聘用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公告錄取並通知進用日前應將他項兼職完成放棄手續。
(三)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伍)金人員再任公職應停止支領月退休(伍)金,報名人員若有前述情形者應主動向原退休(伍)機關提出申報。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監網站(https://www.mtp.moj.gov.tw /首頁「電子公布欄」。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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