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組員
公告日期
115/05/21
有效期間
115/05/21 ~ 115/05/28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人事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並具有本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且至報名截止日止無限制轉調情形。
(二)最近3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且不得連續2年考列乙等。
(三)合格實授職等不得超過該職缺所列最高職等。
(四)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等情事。
工作項目
(一)專(兼)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案教師之敘薪、甄審、升等、發證(聘)、請刻職名章、借調、兼職、獎懲、出國講學進修研究、休假研究、留職停薪、名譽(特聘)教授聘任等業務。
(二)教師兼學術主管聘免作業及專案教師業務及校教評會委員遴聘及召開會議等相關案件。
(三)附小校長遴選及(續)聘任等業務。
(四)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救濟答辯,專(兼)任教師國籍管制、不適任查核及外籍教師工作許可申請。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建議包含現職派令、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
(二)非現職人員請採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2.或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自傳)及相關證件影本(含原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依序裝訂,於115年5月28日前(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至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管理科邵先生收,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7710;傳真:(02)2727-82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三)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
(四)應徵人員如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同仁,不受資格條件第4點限制。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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