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

視察

公告日期
115/05/21
有效期間
115/05/21 ~ 115/06/04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基隆市
條件資格
1.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本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3.實際從事法制、訴願或行政訴訟業務工作5年以上。 4.符合下列能力條件之一者尤佳(應提供相關業務成果佐證): (一)具獨立撰擬訴願答辯書或行政訴訟書狀完整實務經驗者; (二)具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含協議程序及行政訴訟應訴)完整程序之實務經驗者; (三)具法規研析及解釋令函草擬實務能力。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1.本府訴願案件答辯書撰擬及決定書審核。 2.本府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議、和解及行政訴訟應訴。 3.本府訴訟(含行政訴訟)及行政執行案件委任及進度列管。 4.重大或綜合性法律案件(問題)之法規研析。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於公告期限內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以線上同意開放履歷方式應徵(履歷表每筆資料內容需詳細完整且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並請務必備妥最近一次派令、銓審函(須含具本職系任用資格之銓敘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佐證資料於事求人網站上傳應徵附,所送資料不齊全或未符資格者不予受理。 2. 本府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通知甄試;甄試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筆試科目為法制實務(含訴願、國家賠償及行政訴訟相關法令及實務),口試包含實務法律案例分析,未獲通知甄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3.報名人員所檢附之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撤銷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辦。 4.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5.聯絡人及電話︰02-24201122分機1305人事處林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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