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約用心理師

公告日期
115/05/22
有效期間
115/05/22 ~ 115/06/16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報考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需具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或社會工作師證書其一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有兩年以上執業登記經驗者與社會工作師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 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者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五) 依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 (一) 觀護心理師工作內容: 轉介流程規定,詳地方檢察署心理師個案轉介服務流程;執行方式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1) 個別會談(含個別心理治療/諮商與初步精神疾病篩檢): 甲、依地方檢察署心理師個案轉介服務流程中開案標準規定執行。 乙、建議數量:每月40人次內為原則。 丙、建議形式:每次50-60分鐘為原則。 丁、建議個案:以保護管束個案、有需求、動機或明顯主訴的個案優先,並參酌保護管束執行者之意見。 戊、初步篩檢精神疾病,視結果必要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轉介。 (2) 團體心理治療/諮商: 甲、視地檢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藥/酒癮共病、家暴、性侵團體等)。 乙、建議數量:每月2團為原則。 丙、建議形式:每團以12人為原則。 (3) 行政業務: 甲、規劃並執行地檢署年度心社人力相關業務。 乙、協助心理師相關業務之行政事務(如:執業登記、經費核銷、成果報告、評鑑等)。 丙、依需求出席相關跨專業會議。 丁、其他交辦之觀護相關行政業務。
聯絡方式
本署聯絡人:黃臨床心理師家慶,聯絡電話(02)22616192分機6290。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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