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芳和實驗中學

幹事

公告日期
115/05/22
有效期間
115/05/22 ~ 115/05/31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臺北市芳和實驗中學行政管理中心(106322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 170 號) 報名方式: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應徵本職缺作業採「線上報名」 (一)於115年5月31日(星期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且「簡要自述」不得空白,點選【應徵職缺】即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工作徵才機關調閱。 (二)請將以下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PDF檔案後上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倘有限制轉調期限、升官等訓練及格資料、經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等情形,請再檢附相關資料) 1.身心障礙手冊(現稱「身心障礙證明」)。 2.報名表(自行黏貼最近1年內正面2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格式參附件1)。 3.甄選自傳(格式參附件2)。 4.切結書(格式參附件3)。 5.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同意書(格式參附件4)。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7.男性請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8.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 9.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10.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 11.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12.其他(如採購專業人員及格證書、通過全民英檢測驗證書等,無則免附)
條件資格
● 持有有效身心障礙手冊(現稱「身心障礙證明」)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不得進用之情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等情事者(任用後發現錄取人員有本項各情形之一者,應撤銷任用)。(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 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限制轉調情形 (但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所訂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除外)。 ● 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 ●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前科,或涉及該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 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
工作項目
一、交通費及郵件收發業務(含年度合約簽訂)。 二、場地開放與校園修繕通報。 三、協助文書公文處理與會議準備工作(通知、資料、場地及記錄)。 四、協辦採購案開標作業。 五、節能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02-27321961轉106人事室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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