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專員

公告日期
115/05/25
有效期間
115/05/25 ~ 115/06/01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人事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並具有本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二)現任或曾任人事機構人事行政職系職務列等跨列薦任第8職等或相當層級以上職務,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3年以上人事行政工作經驗。 (三)最近3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工作項目
(一)襄理管理科業務。 (二)督導審核相關文稿。 (三)主辦本處所屬人事機構績效考核案及其他交辦專案性業務。 (四)辦理本處所屬人事機構標準作業流程建置規劃。 (五)辦理本處人事簡訊編製事宜。 (六)配合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進行本府各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考核之人事管理部分。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建議包含現職派令、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其中人事行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應檢附銓審函。 (二)非現職人員請採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2、或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自傳)及相關證件影本(含原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於115年5月O日前(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至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管理科官雅惠收,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聯絡電話:(02)2728-7705;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三)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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