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5/25
有效期間
115/05/25 ~ 115/06/02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依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或其他法規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各款情事者。
(四)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且符合同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以上。
(五)具法院或檢察署法警職務代理工作經驗者尤佳。
(六)體格檢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2.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3.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4.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5.重度肢障。
6.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致不堪勝任職務。
7.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8.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工作項目
協辦法警勤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酬: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每月支給五等280薪點計酬,折合新臺幣38,948元整(另依規定須自付勞、健保及6%勞退金)。
(二)甄選名額、僱用期間:
1.錄取名額:正取1名,擇優備取2名(備取有效期間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甄試結果,經本署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並得予重新甄選。
2.僱用期限:自實際僱用之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代理本署法警出缺職務);另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報名時應繳證件(請繳交A4 規格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證件資料不齊者或資格不符者,不受理報名,且不另退件):
1.報名表1份(含簡要自傳等,請自行至本署網站下載,並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證照證書影本1份。
3.男性已服兵役者,繳交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份(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尚未服兵役者免附)。
4.身心障礙手冊或原住民族相關資料影本1份(無則免附)。
5.經歷證明(如有公家機關服務證明請附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
(四)凡持外國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須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報名: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3.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僑民或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免附。
4.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係以申請人之國外學校正規學制及學校行事曆所示之起迄時間核與申請人入出國紀錄所示駐留於留學國時間相符,方能納入修業期間之累計。
5.上開國外文書之中譯本應由申請人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若經查證不符者,取消其資格。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
1.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恕不受理親自報名)。
2.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6月2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表件不全,概不受理。
3.報名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7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人事室收(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僱法警職務代理人」及姓名、上班時間聯絡電話、行動電話等)。
(六)甄選方式:
1.書面審查:報名資料經審查合於簡章規定資格,且無欠缺應附證明資料者,始得參加面試甄選。
2.面試(成績占100%):就應徵人員之法律常識、一般常識、談吐儀表及個人特質等項目綜合評分(以100分計,未達7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儲備)。
3.甄選日期及地點:資格審查符合者,由本署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面試之日期及時間;請於甄選當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學歷證件正本以供查驗,並至本署(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7號)參加甄選。
(七)甄試錄取及僱用
1.錄取及備取名單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2.錄取人員受僱時應簽訂契約,請於本署公告指定之簽約報到日,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至本署人事室報到及簽約,並依簽約指定上班日正式上班,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應於報到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日數以10日內為限,期滿不得再申請展延;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取消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以未接獲通知提出異議。
3.茲因錄用人員簽約後即須立即從事法警工作,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即繳交最近1個月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正本1份,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報到僱用,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4.備取人員候用期間為6個月,自公告日起算,於本署法警遇有職務得依規定約僱人員代理時,按備取順序依報名時所留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報到時間,並依前2款規定辦理。備取人員於候用期間有更新上開聯絡資料時,應確實通知本署人事室更新聯絡資料,如經本署連續2個工作日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共3次均未能聯繫上時,喪失錄取或備取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八)其他須知:請詳簡章(報名表odt檔,請至本署網頁公告區下載)。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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