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專任助理(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5/26
有效期間
115/05/26 ~ 115/05/28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大學以上商學相關系(所)畢業,具工作經驗1年以上。 (二)熟悉電腦文書處理(需操作word、excel、ppt),具會計、政府機關學校主計相關實務經驗者尤佳。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原住民,優先進用。
工作項目
(一)工作內容:辦理技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上班時間:以實際到職日起至本校專任助理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或提前復職日前一日為止(聘期預計至116年1月28日止,以正式進用訂約日起算)。 (三)薪資:依本校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標準表,學士每月薪資35,614元起,碩士每月薪資41,011元起,享勞健保、年終獎金及退休金。
聯絡方式
(一)應檢附之文件:1.身分證影本。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3.個人履歷自傳(個人自傳、專長與興趣、工作經歷、相關專業證照。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製作繕打,請勿超過2頁)。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 (二)報名時間與方式:即日起至115年5月28日前截止。意者請將相關文件郵寄或專人送達至「臺北市濟南路一段321號主計室」,請於信封註明「應徵主計室專任助理(職務代理人)」字樣(以郵戳為憑)。 (三)面試時間:書面資料初審通過者將擇優個別通知。 (四)聯絡電話:主計室黃小姐(02)2322-6341。 (五)甄選方式:面試方式進行甄選,甄選日期另擇期通知甄選人員。 *備註: (一)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三)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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