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行政助理
公告日期
115/05/26
有效期間
115/05/26 ~ 115/06/10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中市
條件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體能狀況良好,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2.具備普通大貨車(或以上)普通駕駛執照,簡易車輛保養及維護技能知識操作及各項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能力者,或機電(水電)專業技能,現具有大客車駕駛經歷為優。
註:如未具備普通大貨車(或以上)普通駕駛執照,錄取後,自願配合校方培訓取得大貨車以上之駕駛證照資格(培訓費用由校方實支實付,補助培訓費用以乙次為限) ,並需至少服務滿三年以上,如服務未滿三年離職,補助培訓取得駕照費用,無條件繳回本校。
3.品行端正、操守廉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4.具有高中職(含)以上學歷,並具備應對能力。
5.核薪方式:
(1)具備普通大貨車(或以上)普通駕駛執照者:月薪約新臺幣34,493元。
(2)未具備普通大貨車(或以上)普通駕駛執照者:月薪約新臺幣31,449元。
以上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進用,調整時亦同。
6.僱用期限:正式上班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明年度依本年度工作狀況得繼續聘
用。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6. 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7.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 行為不檢,查證屬實者。
9.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工作項目
三、工作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配合學校作息以及需求,適時調整。
註:
1、原則每週休假日二日,如因特殊情況,得隨時配合學校需要調整之。
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該等假日需與工作日對調時,得配合學校運作與任務需要調整之。
四、工作內容:
(一)主要負責學校機電(水電)、視聽設備、空調系統管理、會議室設備管理等日常簡易維護保養整理,臨時交辦事項等。
(二)協助各處室校外教學派車駕駛及學校行政、教學支援車輛駕駛工作。
(三)協助大型活動會議室設備管理及協助相關機電(水電)、視聽、監視器設備等經費申請工作。
(四)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報名地點:臺中市立啟聰學校總務處,請洽蕭主任或林組長。(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1號;電話:04-23589577-2100、2102)。報名方式:需親自報名,委託及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公告亦可參考本校首頁:網址 https://thdf.tc.edu.tw/p/406-1088-599570,r11.php?Lang=zh-tw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