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聘用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5/27
有效期間
115/05/27 ~ 115/06/03
職務列等
6等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經濟財管、社會工作、法政等相關學系尤佳。
2.具辦理合作社或人民團體輔導管理業務經驗者尤佳。
3.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尤佳。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第1項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1.辦理合作社及人民團體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2.辦理合作社及人民團體之專案性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公務人員個人履歷表(內容應含自傳、基本資料、學經歷、工作經驗及專長興趣等;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及中譯本、入出境資料),於上網公告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逕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512室,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收。
2.務請註明聯絡電話(日、夜)或聯絡方式,並請於信封上註記「應徵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聘用人員(職務代理人)」,應徴文件無論錄取與否恕不退件。
3.甄選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1)初試:書面審查—擇優參加複試。(2)複試:面試—複試日期及其他事宜以電話通知,資格未符者,不另行通知。
4.本職缺得增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徵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5個月。
5.聘⽤期間⾃報到⽇起⾄請假及留職停薪⼈員回職復薪之前1⼯作⽇⽌。⽉酬⾦額280薪點(新臺幣3萬8,948元)。
6.本職缺錄取人員自報到日起算3個月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自試用期滿之次日起正式聘僱;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7.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356-5606。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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