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5/27
有效期間
115/05/27 ~ 115/06/03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任用資格。 (二)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及基本OFFICE 軟體操作。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第28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各款情事者,且無限制轉調任情形者。 (四)具有曾辦理災害防救相關業務經驗者優先錄取,並依「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本職缺領有消防危險職務加給。
工作項目
(一)辦理災害防救及其他一般行政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災害防救相關之減災規劃業務。 (三)需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常時及災時開設輪值相關工作事項。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於公告期限內至ECPA「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於確認簡歷及履歷內容無誤並填寫自傳後,點選「應徵職缺」,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供機關調閱,並將以下文件掃成一個PDF檔後上傳: 1、考試及格證書 2、最高學歷證件 3、現職派令 4、現職最近之銓敘審定函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專業證照、英檢證書、身心障礙手冊) (二)注意事項: 1、符合者必要時擇優進行面談,初審不合、資料上傳不全、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經錄取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事宜。本項甄選由本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任用,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職缺投件或資格相關問題,請洽詢人事室詹小姐(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8314);職缺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詢減災規劃科黃小姐(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1963)。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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