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5/26
有效期間
115/05/26 ~ 115/05/31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中市
條件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二、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者。 (二)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三、相關科系畢業或具相關經驗者尤佳。 四、需具備使用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能力。 五、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工作項目
1.2個轄區之道路、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及行政相關業務。 2.辦理人民陳情1999相關業務。 3.辦理維護業務相關標案發包及執行履約相關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須配合業務外出會勘**
聯絡方式
一、應徵者請檢附下列證件於115年5月31日前掛號郵寄「427215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512號5樓」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人事室李小姐收,並註明應徵「工程員職代」,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日期為憑)。 ※<應繳證件>: A.履歷表(請詳細填寫並黏貼照片、註明手機及email等聯絡方式)。 B.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C.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D.工作經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者,撤銷僱用通知書。 三、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本處將擇優面試,時間另行通知。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 其他說明: 一、約僱五等1名預計聘用至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預計自實際報到日至115年10月底),聘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即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職缺除依需求名額錄取正取人員外,得視成績酌增候補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並得依序遞補本職缺或等級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 三、酬金:以約僱(5等280)人員薪點支薪(約新臺幣38,948元)。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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