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監察院秘書
公告日期
115/05/27
有效期間
115/05/27 ~ 115/06/03
職務列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2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資格條件: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相關法律系所畢業取得證書者。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2職等合格實授,並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且無限制轉調情形。
3.擔任簡任主管職務5年以上者。
4.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能力:
1.具熟悉各項監察法規、行政法規及相關專業法令知識、公文撰稿能力、處理行政事務經驗、案件推理研析能力。
2.具規劃研析、領導及應變能力、溝通協調技巧,並富有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任事、思維縝密及團隊合作精神。
3.以具備法制或訴願10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及處理綜合性行政事務與核稿經驗者為佳。
工作項目
1.協助法規研究委員會(下稱本會)執行秘書關於本會主管法制相關業務之策劃、推動、執行及相關聯繫事項。
2.關於本會主管文稿之審核。
3.委員及行政長官交辦法規研究事項之研擬及審核。
4.協助審核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案件及其相關事項。
5.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5年6月3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定115年6月中下旬在本院舉行(日期確定後另行通知)。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詳式)、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及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職務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書面資料影本(請依序排放並以長尾夾或迴紋針簡易裝訂),身心障礙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法規會簡秘甄選,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216,「監察院人事室洪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或非以掛號郵寄者均不予受理,另所寄送之應徵書面資料均不退件。
(四)甄選方式: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合格者,再從中擇工作經驗、專業知能合於本院需求者,通知來院面試,並依面試結果作為評比依據。
(五)經甄選通過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本次甄選依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1名,並得酌列備取人員1至2名。列候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六)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25洪小姐或分機791張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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