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佐理員

公告日期
115/05/27
有效期間
115/05/27 ~ 115/06/18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大(學)專院校以上畢業。 (二)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請檢具三個月內上開醫療機構之「一般勞工體格檢查表」乙份)。(請於口試前1日補件) (四)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五)認真負責,服從性高。 (六)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七)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八)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甄選為本署之約用人員: 1.進用時為機關首長、機關內各級主管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2.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5.有刑事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工作項目
(一)協助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開發、接洽、協調、聯繫,以及安排機關(構)說明會。 (二)協助建置社會勞動人卷宗資料及登錄電腦資料。 (三)協助辦理社會勞動說明會或個別說明,向社會勞動人說明其權利義務,並瞭解社會勞動人之專長、身心現況及執行相關事項等。 (四)依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需求,協助安排適宜之社會勞動人至指定機關(構)報到。 (五)協助追蹤社會勞動執行情況,到場訪視(每月每人平均外勤約9.5日)並填載紀錄。 (六)遇有社會勞動人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或其他突發事故時,應詳實填載紀錄,並陳報觀護人為後續處理。 (七)社會勞動人依規定履行完成或未履行完成,應檢視執行社會勞動累計時數或蒐集相關文件,核對登錄電腦資料,提供觀護人查核,依其執行情行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 (八)其他執行社會勞動之相關事項。 (九)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聯絡方式
聯絡人:觀護人室 觀護佐理員王月華小姐、聯絡電話(03)2160123分機4053。 簡章:請於本署網站自行下載列印,網址:http://www.tyc.moj.gov.tw。收件截止日為115/06/18。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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