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專員

公告日期
115/05/29
有效期間
115/05/29 ~ 115/06/11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曾從事機關法制相關工作或訴願業務二年以上經歷者優先。 (二)具有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相當等級檢定合格者尤佳。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或其他依法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調任等情事,且未受過懲戒處分者。
工作項目
(一)洽簽司法互助相關條約(協定)、辦理國際司法互助或機關協查案件。 (二)撰擬法律意見及辦理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案件。 (三)法規制定、修正、釋疑等法制作業業務。 (四)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並請維護簡要自述資料),點選【應徵職缺】,並上傳所需之附件(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次銓審函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語言檢定證明等資料影本)。未能同意調閱履歷、未於上開系統報名而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應徵及未於期限前完成者等均視為資格不符,視同未報名。 (二)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 (三)本職缺列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聯絡人:人事處高小姐(02)2348-2738。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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