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6/01
有效期間
115/06/01 ~ 115/06/05
職務列等
警佐1階或警正4階至警正3階
職系
人員區分
警察人員
正取
5
候補
-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 參加115年各消防機關定期請調作業獲列分隊長(含同職序人員)推薦名單者。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1.最近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績列乙等。  2.最近5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3.最近5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4.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5.最近5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三) 經服務機關核定符合「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述(二)款之限制。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五) 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工作項目
辦理救災、救護等勤業務。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期限:自115年6月1日起至115年6月5日止。 (二) 報名方式:本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報名方式說明如下:  1.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自傳請勿空白。  2.應徵職缺:查詢並於本職缺勾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局得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完成授權後,後續另逕至「DK: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並將下列附件依序彙整為一個PDF檔完整上傳至該系統:   (1)最高學歷。   (2)最高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   (3)現職派令。   (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   (5)曾申請留職停薪或中斷年資者,另檢附相關派令。 (三) 本次甄選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於初審資格擇合適者另行通知面試或測驗,不合格及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115年6月10日前請密切檢視履歷表所填個人信箱以收受通知,面試時間暫訂115年6月16日)。 (四) 本次甄選由本局就應徵人員擇合適者任用,面試後應徵人員不適當時,本局得酌減錄取或從缺。 (五) 聯絡電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人事室田科員03-3379119分機366,E-mail:[email protected]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科員
114/06/02 ~ 1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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