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專員
公告日期
115/06/02
有效期間
115/06/02 ~ 115/06/17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1.學歷:大學(含)以上,法律相關系所畢業為佳。
2.現職: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含)以上,且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3.熟悉上述工作項目相關經驗尤佳。
4.具備溝通協調及整合能力。
5.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等應用處理能力。
6.無限制調任情事者,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
7.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工作項目
1.承辦本校相關申訴委員會業務。
2.協助本校各項法規訂定法制作業。
3.重大事件媒體處理。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 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須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上傳資料:(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電子檔上傳)
(一)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二)考試及格證書
(三)最近一次派令與審定函
(四)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聯絡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02-22722181分機1501)
四、其他事項:
(一)本項職缺得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二)本職缺將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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