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檢查員

公告日期
115/06/02
有效期間
115/06/02 ~ 115/06/15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
職系
工業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安全衛生實務經驗者尤佳。 二、 現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具工業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人員。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以及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四、 本職缺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規定,另依照工作量及風險分類按月加給5,000元或3,000元之風險工作費。
工作項目
一、 製造業事業單位勞動檢查、職業災害、申訴檢查、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暨檢查。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請於115年6月15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維護更新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2.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4.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書函外,請併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 二、 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本次甄選正取1名,得擇優備取2名,備取候用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另如遇報名人數過少時,得延長公告時間。 三、 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恕不退件、不另通知補件,亦不予通知面試。 四、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檢查員
115/05/11 ~ 115/05/31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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