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6/02
有效期間
115/06/02 ~ 115/06/08
職務列等
5等(280薪點、月支薪額38,948元)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未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四)曾擔任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具辦理戶政櫃檯業務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一般戶政業務(各類戶籍登記申請案件、受理申辦護照及自然人憑證等)。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以下證件並依序排放(A4紙張裝訂):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含自傳,末頁請簽名)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無誤並簽名)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無誤並簽名) ,於115年6月8日前親送,或以郵戳為憑寄達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8號人事室收(逾期或證件不齊者視同放棄),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職務及白天聯絡電話。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條件不符或未獲面試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二)本案職務係留職停薪人員之約僱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115年7月14日起至115年11月27日止,僱用期滿或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即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助或留用。
(三)本案除正取名額1名外,得增列備取人員2名,依序遞補同職務職缺或等級薪點相同、職務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聯絡電話:03-4521100分機230人事室。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僱職務代理人
114/08/15 ~ 1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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