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醫師

公告日期
115/06/02
有效期間
115/06/02 ~ 115/06/05
職務列等
師(三)級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雙重國籍者不得報名);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所定情事及未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二) 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取得師(三)級(含)以上醫師任用資格條件。 (三)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醫學系畢業。 (四) 具醫師證書。 (五) 具精神專科醫師證書。 (六) 有精神次專科者尤佳。 (七) 具區域醫院(含)以上工作經驗。 (八) 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九) 商調期間無限制轉調情形,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至 4 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作項目
(一) 醫療相關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人事室盧小姐(07-7513171分機2317) (一) 報名日期:自115年6月2日起至115年6月5日止。 (二) 報名繳交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正本(請至銓敘部官網下載後填寫,含自傳,並於最後一頁填表人欄位親筆簽名)。 2.身分證正、反面 (曾有更名紀錄者,請併檢附戶籍謄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考試及格證書。 5.醫師證書。 6.精神專科醫師證書。 7.精神次專科醫師證書(無則免附)。 8.區域醫院(含)以上工作經驗證明。 9.現職公務人員請另提供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銓審函及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 10. 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請至本院官網公告之簡章附頁下載使用)。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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