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書記

公告日期
115/06/03
有效期間
115/06/03 ~ 115/06/15
職務列等
委任第1職等至委任第3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公務人員已合格實授委任第一職等以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所定不得任用情事,且具有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二)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三)限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者報名(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本部須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
工作項目
文書檔案等相關業務。
聯絡方式
(一)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公告資訊/人才招募線上報名之本公開甄選項下「我要報名」填寫簡歷資料,另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請填寫聯絡電話)暨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件、最近一次審定函、最近一次派令、身心障礙證明等相關資料影本(外文資料均請附中譯認證資料),於115年6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綜合行政職系書記),逕寄116204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銓敘部人事室黃小姐收,逾期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2)82366817。 (二)甄選及評比方式:依公告之資格條件採書面初審,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不予退還;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三)本職缺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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