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警察局
花蓮縣警察局約聘社會工作人員
公告日期
115/06/04
有效期間
115/06/04 ~ 115/06/18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一)學經歷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須在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 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 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有上開情事者,請迴避報考該機關職缺。
工作項目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業務
1、接案、個案輔導及個案研討。
2、外展服務及志工訓練。
3、少年輔導委員會相關業務。
4、夜間、假日緊急出勤。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約聘期間: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月支薪資:社工員每月新臺幣42,742元(296薪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每月新臺幣45,052元(312薪點)計酬。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1、請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請於信封上加註『應徵花蓮縣警察局社工人員約聘人員』)至花蓮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收,郵寄地址:花蓮市府前路21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收件不齊或逕送本局者均不受理)。
2、報名簡章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本局簡介/組織系統/少年警察隊/活動報名及公布事項項下下載。
(二)報名應繳資格證明文件:
1、報名應繳交資料:請依應考職缺之資格條件準備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以A4大小影印並依序排列裝訂)。
(1)甄選報名表(應考人員自行上網下載並填妥)。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工作經歷證明文書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專業證照影本(無則免附)。
2、繳交文件注意事項:
(1)證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2)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譯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入出境日期紀錄證明文件各乙份。
(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進用規定,參加甄選人員若具有身心障礙人員或原住民族身分者,報名時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4)證件不齊全或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所送資料亦不予退還。
(三)考試方式及注意事項:
1、報名人員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將擇優另行通知參加面試時間及應試地點,請參加甄選人員保持電話暢通,或另註記同住之親友聯絡方式,以利通知。
2、甄選方式分為面試及綜合考評,考試成績依下列方式評定:
(1)面試佔百分之七十,評分方式如下:
甲、學歷及專業知能:佔百分之三十。
乙、儀態、表達能力及言辭:佔百分之二十。
丙、工作經歷及發展潛能等:佔百分之二十。
(2)綜合考評:佔百分之三十(依職務業務需要及應試者之資格條件等作綜合考評)。
3、本局通知面試時間如未能參加者,視同放棄應試權益,不再另行辦理。
4、面試時,無故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5、甄選注意事項:
(1)參加甄選人員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並依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人員,總成績相同者,依配分比例高之項目得分較高者為優先錄取。
(2)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或駕駛執照)以供核對身分,準時入場。
(四)面試時間及地點視報名人數,另行通知。
(五)錄取公告及報到:
一、 錄取名單將公告於花蓮縣警察局網站,並以公文通知錄取人員,應試人員亦可主動來電詢問。
二、 錄取人員應於收到錄取公文通知後10日內辦理報到予以聘用,逾期未報到者,則視同自願棄權不予錄用,亦不得異議,該職缺並通知由備取人員遞補,並以實際報到日辦理聘用。
(六)附則:
1、參加甄選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學經歷證明等文件,如於錄取聘僱用後發現證件偽造不實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聘僱用者應予解聘僱。
2、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導致本次甄選各項日程、地點需更改時,將公告於花蓮縣警察局網站。
(七)聯絡人:
花蓮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幹事張欣欣、組長羅仁杰
電話:03-822147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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