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6/04
有效期間
115/06/04 ~ 115/06/09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學校畢業,並具學士(含)以上學位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上及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7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近3年考績2甲以上者,並具調任綜合行政職系資格之人員。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報名時無各類考試限制轉調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本部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之幕僚行政作業 二、辦理中央及本部災害緊急應變之通報協調行政作業 三、辦理本部轄管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維護與行政管理作業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4年6月9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簡要自述,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上傳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件(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現職派令、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現職為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另附工作內容證明文件)、近5年考績證明(如考績尚未核定,請檢附機關出具之當年度考績證明)、銓敘部認定職系專長文件(有則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有則檢附)等資料掃描檔,資料不全或不符證明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逾期恕不予受理)。聯絡人及電話:張小姐(02)23492529。 二、報名人員上傳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格符合者擇優面試,並視成績酌增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及退件。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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