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專員
公告日期
115/06/05
有效期間
115/06/05 ~ 115/06/15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詳見簡章
工作項目
1、襄助綜理秘書室業務。
2、辦理採購案件。
3、廳舍庶務(懂營繕尤佳)、消防安全業務及節電專案。
4、工友及約用人員管理業務。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簡歷表線上報名、履歷建置並上傳報名表(請下載附件填寫,並貼妥相片、簽名、正確通訊地址) ,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確定」應徵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分署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開放授權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分署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即自傳),請於「MYDATA 系統 \ 「求職」 \ 「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自傳空白者視為資料不全,資格不符。
4、可上傳語文檢定、專業證照及身心障礙手冊(須於有效期限內)等相關證明,但請「勿」上傳履歷表、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派令、獎懲、考績及銓審等相關資料。
5、本分署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報名人員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備取)名額2名,候補期間5個月。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
(四) 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02)25216555轉120、121。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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