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聘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6/08
有效期間
115/06/08 ~ 115/06/17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具有下列學經歷條件之一: (一)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者。 (二)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四年以上者。 (三)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四)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 具有公務機關行政經驗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三、 具有溝通協調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 四、 歡迎身心障礙者應徵。 五、 歡迎符合學經歷條件且即將畢業者應徵(得先行提供修業證明,並於報到時提供畢業證書證明)。 六、 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 兒童托育服務法之法規及施行細則。 二、 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三、 立法院、監察院及其他部會相關報告及列管案填報。 四、 托育政策(含總統政見)。 五、 採訪資料及輿情回應。 六、 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於115年6月17日前檢附簡歷表、自傳、學經歷證書、工作經歷證明及其他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請依序裝釘),於報名截止日前,郵寄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收。信封上務必註記「應徵家庭支持組聘用人員」,以郵戳為憑,逾期寄件者,視同未報名。 二、 本次視公開甄選結果擇優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 本案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及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處理。 四、 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帳號。 五、 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5年12月30日止,或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之前1日止。惟期間聘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受聘用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救濟)。 六、 月支報酬:424薪點(新臺幣58,978元)。 七、 洽詢電話:(02)8692-0929洪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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