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團員

公告日期
115/06/08
有效期間
115/06/08 ~ 115/08/07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教育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中市
條件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略以,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二)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證書者。 (三)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28條第1項第2至第9款規定情事,及其他法規規定禁止事項。 (四)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
工作項目
(一)音樂演奏相關工作(小號聲部團員)。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參加甄選人員採紙本掛號或親送文件至本團報名,請於本團官網-最新消息下載報名文件及管弦樂片 段曲目,填妥資料並檢附相關文件後,於報名截止期限日17時前掛號郵寄或親送至「41341臺中市霧峰 區中正路738-2號,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所報名之樂器),始予受理。 (二)有關報名與甄選流程等行政相關問題,請電郵[email protected],或電洽本團人事室(04)23332130 鄭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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