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約聘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6/08
有效期間
115/06/08 ~ 115/06/22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5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以上學校畢業,並具備下列學經歷資格之ㄧ者: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技整合法律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 具公務⼈員特種考試司法⼈員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或⾼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類科及格,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
3. 具專⾨職業及技術⼈員⾼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職前訓練,領有律師證書者。
(⼆) 中華⺠國國⺠;未具雙(多)重國籍,未在中國⼤陸設有⼾籍、領⽤中國⼤陸護照、⾝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政院、⼤陸委員會禁⽌領⽤之中國⼤陸證件,非中國⼤陸⼈⺠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 員。
(三) 無公務⼈員任⽤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公務⼈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或不得擔任公務⼈員各款情事者。
工作項目
依司法院114年3⽉17⽇院台⼈⼆字第1142100787號函辦理下列業務:
(⼀) 消債事務:
1. 消債案件程序審查,債權表審核,初擬消債更、消債清公文及清算資產表。
2. 草擬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相關裁定及拍賣條件之意⾒。
3. 彙整當事⼈對於債權表、異議⼈聲明異議內容及相對⼈抗辯事項。
(⼆) 執⾏事務:
1. 程序審查:
(1)審核強制執⾏聲請狀內容是否完備,各種執⾏名義是否合法、有效及適於執⾏(審核公文、執⾏命令、債權憑證等),查詢⼾籍、在監押資料並初核執⾏費⽤。
(2)草擬移轉管轄、債務⼈死亡駁回裁定之意⾒。
2. 草擬製作分配表。
3. 初審拍賣條件。
4. 問題分析及研究。
(三) 調解事務:
1. 調解案件之新案審查、調解期⽇訂定庭期、調解期⽇⾏政事項之協助處理、⽀援U會議。
2. 區公所調解書初審。
3. 調解事件公文初步審核。
(四) 非訟事務:
1. ⺠事庭
(1)草擬返還擔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確定訴訟費⽤、限期命起訴、通知⾏使權利新案審查(未補費),以及調卷、函查他法院繫屬情形公文等意⾒。
(2)初核呈報清算⼈、清算終結等案件。
(3)拍賣抵押物等事件及意思表⽰公⽰送達之審查及裁定意⾒。
(4)依職權確定訴訟費⽤新案查詢當事⼈最新⼾籍謄本等初審意⾒。
(5)確定證明書核對。
2. 非訟中⼼
(1)本票裁定、⽀付命令、公⽰催告等事件裁定草擬意⾒。
(2)非訟事件公文初步審核。
(3)協助核對確定證明書。
(五) 其他交辦⽀援事項。
聯絡方式
(⼀) 報名地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收件⼈:臺灣桃園地⽅法院⼈事室林⼩姐,並於信封註明『報名115年第2次儲備約聘司法事務官職務代理⼈甄試』字樣。
(⼆) 簡章及報名表件下載⽅式:請⾄司法院網站或本院網站「徵⼈啟事」下載。(司法院網址為:http://www.judicial.gov.tw;本院網址為:http://tyd.judicial.gov.tw/。)
(三) 聯絡電話:(03)3396100轉10042林⼩姐。
(四) 依成績順序擇優儲備若⼲名列入候⽤名冊,⾃榜⽰錄取之⽇起於本院有進⽤需求時,按甄試成績、所具資格、學歷、經歷及專⻑等通知聘⽤。錄取⼈員於下次同類甄試放榜之⽇前未獲聘⽤者即喪失候⽤資格。另本次甄試結果,本院認無適合⼈選時得從缺。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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