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約僱幹事
公告日期
115/06/09
有效期間
115/06/09 ~ 115/06/16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ㄧ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如為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並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者。
四、具相關「公務及實務經驗」及「文書處理及電腦操作能力」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財產、物品管理(增加、異動、盤點、報廢、拍賣、月半年年報、國有市有土地、房屋土地稅)。
二、惜物網、易物網管理。
三、期末班級公物盤點。
四、全校鑰匙借用管理;停車場場租、場地租借(申請、場地巡視、退保證金)。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格式如附件檔案﹔應貼相片並含基本資料及自傳等,務必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用)、學歷證件及其他相關經歷專長證明等相關資料(除履歷表外,其餘請附影本,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所提供資料如有不實,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於115年6月16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91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興福國中人事室李先生收,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職稱及白天連絡電話,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均不予受理。另請應試人員寄出報名表件後,務必通知本校人事室 (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600),以利留意後續郵件收件情形。
二、應徵者經初審合格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及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經錄取者由本校通知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棄權者不得提出異議。本次甄選除正取1名外,並得視甄選成績增列候補1-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本職缺為約僱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惟倘該員於上開期間提前上班銷假,自上班銷假前一日,須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僱用報酬:每月以280薪點核支(每薪點依行政院規定以139.1元計算合新臺幣38,948元整)。
五、甄選時間、地點:另行以email或電話通知面試,如因未提供正確email及聯絡電話致無法聯繫者,視為放棄參加甄選。
六、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需與正本相符,且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除取消資格外,並應負行政、民事、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凡具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文件始得報名。)
七、參加甄選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辦理查證,如經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如已報到僱用,應即離職,由備取者遞補,錄取報到人員不得異議。
八、僱用期間應接受本校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校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校得隨時解僱。
九、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甄選日程等需變更或無法辦理時,甄選日期自動順延,並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請逕至本校網頁查詢,不另通知,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本校聯絡電話:人事室 (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600)(報名資格);總務處林主任(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300)(工作內容)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告補充之。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