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法警

公告日期
115/06/10
有效期間
115/06/10 ~ 115/06/16
職務列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司法行政
人員區分
司法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ㄧ、具有合格實授委任第3職等以上,並具備法警管理辦法第9條任用資格人員。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請自行下載附件填寫,如未檢附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 四、銓敘審定薦任第 6 職等以上之人員,如應徵本職務,應檢附自願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同意書。自願降調同意書請自行下載附件填寫,如未檢附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 五、法警遴補體格檢查表沒有不合格情形。
工作項目
辦理本署法警勤務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應徵,說明如下: 一、線上應徵: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且自傳不得空白,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署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現職人員皆採線上報名,不受理郵寄報名。 二、線上應徵上傳資料:請將相關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PDF電子檔上傳: (一)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請務必親簽(如附件或至本署首頁本職缺公告下載)。 (二)現職銓審函及職系調整審定函;任職期間曾有考績升等,請檢附考績升等函(無則免附)。 (三)自願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同意書:如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之人員應徵本職務,應檢附同意書(現職非薦任第6職等以上人員免附)。 三、請依上述規定報名,未依規定填寫簡要自述及完整上傳前述資料,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經審查合格之人員,必要時得由本署擇優辦理面試;另未經錄用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四、其他: (一)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虛偽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其派令,並依法處理。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檢察署現職人員不得參加本次公開甄選。 (三)本職缺甄選正取1名,並得視需要增列候補1至2名,以依序遞補本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法警遴補體格檢查表請自行下載附件,並請於面試時繳交。 (五)有關本職缺所需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等事項,如有疑義,請洽本署人事室李小姐(聯絡電話:03-8225112分機201);如對工作內容有疑義,請洽本署法警室張先生(聯絡電話:03-8225112分機701)。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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