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6/10
有效期間
115/06/10 ~ 115/06/22
職務列等
師(三)級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5
候補
2
工作地點
屏東縣
條件資格
師(三)級護理師(一般急性病房或加護病房、急診、洗腎室)
甄選資格及說明: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及以下資格、且無公務人員任用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一、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例如:護理、護理管理、長期照護)畢業。
二、領有護理師證書。
三、工作經歷(符合其中一項者)
(一)地區醫院級以上醫院工作年資滿3年(含)以上。
(二)區域級以上醫院工作1年以上並於本院工作年資滿1年(含)。
(三)如為學校護理老師,其授課年資需8年以上。
四、年資採計至115年5月31日止。本院護理科在職護理師可免附在職證 明,但須檢附其他醫院服務或工作證明,院外報考者須附在職證明或工作證明。
工作項目
病房或加護病房、急診、洗腎室護理臨床業務,需輪值三班,由本院視工作需要調派臨床業務。
聯絡方式
甄選評分方式:(詳如甄選評分表)採資經歷評分及面試綜合考評。
一、共同項目:25%,本項目最高核給25分。
(一) 學歷:8%
1. 大專、大學:5分
2. 研究所(含以上):8分
3.本項目最高核給8分。
(二)護理臨床年資:8%
1.年資每滿1年1分。
2.年資之核計,尾數半年以上,均以1年計;未滿半年者不計分。(門診年資一年以0.5分計算)
3. 本項目最高核給8分。
(三)職務歷練:4%
1.具有主管(護理長、副護理長)資格經驗者,應連續滿一年者以一分計算,未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2.本項目最高核給4分。
(四)專業能力評估:5%
1.特殊專業證照:具有急重症、安寧、腫瘤、血液透析、專科護理師、麻醉護理師、手術室、糖網共照等證照,每張採計1分。
(註:上述特殊專業僅具學分證明者0.5分,其餘不予計分)。
2.文章發表:期刊、口頭、海報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每篇採計1分。
3. 本項目最高核給5分
二、面試綜合考評:75%
1.面試委員提問:就本院出缺職務需要,面試者態度、儀態、品德、臨場反應及專業問題回答作綜合考評。
2.本項目最高核給75分。
甄選作業流程:
一、甄選作業時程:
(一)上網公告:115年6月10日至115年6月22日止。
(二)報名截止日:115年6月22日止,一律採掛號通訊報名並以郵戳為憑,將所需繳交證件以A4紙影印並簽章註明「與正本相符」依序裝訂逕寄本院(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188號,08-8892704*1206)人事室陳小姐收,逾期不受理。
(三)面試:暫定115年7月6日-15日(擇一日)(依本院作業時序公告)。
註:如因特殊事故需修訂各項甄選作業時間,將另以電話或本院外部網站公告方式行之。
二、甄試結果:
(一)資格審查通過名單:115年7月1日前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
(二)甄選結果於甄選作業結束後公佈於本院外部網站,屆時請自行上網查詢,晉用日期將俟缺由人事室個別通知。
三、面試地點:本院行政大樓二樓小會議室。
錄取標準:
一、甄選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第二階段為「面試」。
二、第一階段「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三、最後依照共同項目、面試綜合考評分數,評定甄選錄取正取人員5名,另備取候用人員預定為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惟本次甄選後,如無適當人員可資錄取,得予從缺。
四、放榜公告錄取者將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官職等級師(三)級護理師進用,待本院行政流程完成寄送派令後,請執派令於1個月內辦理報到事宜,逾期視同放棄,缺額將由候用人員遞補。
報名繳交證件:
一、公職師(三)級護理師甄選報名表(填妥內容,書寫本人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並貼相片、自傳末頁請簽章)。
二、「甄選評分表」本人簽章處需簽章。
三、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四、最高學歷證書(護理相關科系)。
五、現(曾)任醫院之工作經歷證明。
六、在職證明書
七、特殊專業證照、文章發表請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計分。
八、切結書
※證件不齊全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參加筆試;資格不符及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所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查驗,倘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 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甄審注意事項:
一、應試者須攜帶身分證供試務人員查驗,未帶者不得參與面試。
二、應試時不得冒名頂替,一經查覺,即取消甄審資格。
三、應試人離開試場,不得於試場外討論或喧嘩,如經人舉證或工作人員發現,經查屬實,應考人於該場次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各項考試相關地點、時間如有更動,將於前二天公告於本院網站。
五、應考當日如遇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敬請密切注意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網站,所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甄試是否延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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