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專員
公告日期
115/06/11
有效期間
115/06/11 ~ 115/06/18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具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法律系(所)畢業。
二、高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七職等以上,並具備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情事之一者,惟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四、具有辦理法制工作或訴願案件經驗者尤佳。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辦理法規審查與本部業務單位、所屬機關(構)法令解釋疑義會簽函詢及法規研議事項。
二、辦理訴願及教師申訴相關業務。
三、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四、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本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說明如下:一、線上應徵: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二、上傳資料(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電子檔上傳):1.必提供:教育部外補人員進修情形調查表(請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法制處專員、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檔案請至本職缺附件下載。2.得提供:符合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相關證明(如履歷已能證實具該職系任用資格者則免附)、語言能力證明、專業證照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資格未符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四、本案為謹慎選才,爰辦理延長公告,後續將併前次公告投件人選辦理甄選。本職缺得視需要增列候補名額至多2人,候補有效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又本職缺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辦理公開甄選,教育部現職人員不得參加。五、如有職缺業務上疑問,請恰教育部法制處周科長02-77365567;至其他疑問,請洽教育部人事處組編任免科黃小姐,電話:02-77365932,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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