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

管理員

公告日期
115/06/10
有效期間
115/06/10 ~ 115/06/21
職務列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本次甄選需具身心障礙證明參加。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現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3職等以上,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二)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兼職規範之規定。 (三)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工作認真負責,協調合作,操守清廉,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具服務熱忱、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工作及職務者。。 (四)熟悉文書處理、網路及電腦操作(如WORD、EXCEL、ODT)。 (五)無性騷擾、性侵害等犯罪前科。
工作項目
(一) 辦理國高中段考印卷事宜。 (二) 辦理國高中段考、模擬考收卷事宜。 (三) 辦理高中補考印卷、收卷事宜。 (四) 辦理國高中學生獎學金申辦事宜。 (五) 校長室交辦事宜、家長會及校友會相關工作事宜。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報名繳交表件:(請於報名系統上傳及填寫) (一)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 (二)身分證(正反面)。 (三)最高學歷證件。 (四)相關經歷證件或離職證明書(無則免附)。 (五)自傳(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及自我工作期許等)。 聯絡方式:組員 蔡小姐 電話:(02) 2533-4017 分機 162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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