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組員

公告日期
115/06/12
有效期間
115/06/12 ~ 115/06/18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人事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雙重國籍,男性須服兵役期滿(或免役)並持有退伍證明文件。 (三)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含)以上,具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且於報名截止日前無限制轉調情形者。 (四) 最近3年無懲處(戒)紀錄,且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或陞任之情事。 (六) 本職缺係預估職缺。
工作項目
(一) 辦理人事行政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 (二) 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且自傳不得空白,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三) 資格符合人員擇優通知面試,不符合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名額2名,依序遞補本公開甄選職缺;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 有關職缺業務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點30分至12點30分、下午1點30分至5點30分)洽(02)26336650轉分機272人事室鄭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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