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6/11
有效期間
115/06/11 ~ 115/07/02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畢業,法律系、政治系、公共行政等系所尤佳。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四)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工作項目
支援文書送達、行政協查、訴願、涉外法律事務之資料蒐集與彙整等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月薪:約新臺幣38,000元。 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行政人員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預計至116年5月)。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及查核同意書正本,於115年7月2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條約法律司法律及司法互助科約僱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林小姐(電話:02-2348-2572)。 (四) 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 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 本項職務將請法務部調查局查核應試人員之刑事資料;另錄取人員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且不領用中國大陸之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否則不予進用。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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