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駕駛

公告日期
115/06/12
有效期間
115/06/12 ~ 115/07/31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駕駛
正取
7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須為中央機關、學校現職工友(含駕駛、技工)。 (二)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三) 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四) 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者(近2個月內體格檢查表)。 (五) 應徵駕駛者,需具有職業小客車以上汽車駕駛執照,具大客車駕駛執照尤佳(無者免附) (六) 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為外籍勞工、大陸勞工身分。 (七) 本院歡迎具有身心障礙身分者參加,若經面試適用者將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本院現有駕駛7名職缺。擔任本院駕駛等工作。
聯絡方式
本院聯絡人:秘書處管理科趙先生,聯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10。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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