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助理(約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6/15
有效期間
115/06/15 ~ 115/06/30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不限性別,未具雙重國籍,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之情事。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 或其他相關系所、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其他相關系所」係指非法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12 個學分以上者(任 1 科採計學分最多以 6 學分為限),包括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合計至少4學分。得以「刑法總則」比照「刑法」科目)、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 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以上科目名稱均不含概要)。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所列應不得任用、不得應考、應迴避進用之情事。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錄取名額: 一、 依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列為儲備候用人員,自榜示錄取之日起於本署有進用需求時通知進用,候用人員至本署下次辦理招考榜示之日前未獲進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二、 本次甄試進用及候用順序,依甄試名次依序辦理。 三、 榜示錄取人員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本署通知報到時無法即時到職者,應於 3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保留儲備資格,逾期未申請以棄權論,並註銷錄取資格。保留儲備資格期間不得逾前開候用期間規定。 待遇: 一、 檢察官助理薪資依《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九條及其附件一「檢察機關檢察官助理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辦理。 二、 薪點折合率: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 (115年度每薪點折合率為 139.1 元)。 三、 起敘薪點:自三百六十薪點起敘(以 115年薪點折合率計算為新臺幣 50,076 元);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百七十六薪點起敘(以 114年薪點折合率計算為新臺幣 52,301 元)。 四、 提敘薪級:職前曾任檢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或政府機關(構) 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得於試用期滿後檢具年資證明,經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追溯自到職之日生效。 五、 年終考核晉階:依考核結果核定,考列甲等者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得終止進用或不予續聘。 六、 其餘報酬事項,悉依前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倘 115 年度經費因立法院審議刪減,本署得依結果調整經費, 並按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項目
一、協助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相關案情、證據、法律問題之分析及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檢察官分析爭點及彙整相關事證。 三、協助檢察官校對文書及清點、核對歸檔文件、卷證。 四、協助檢察官辦理訊問、勘驗、搜索、扣押、蒞庭事務之幕僚作業。 五、協助檢察官擬撰起訴書、處分書及其他刑事偵查程序相關書類初稿。 六、協助製作附表、流程圖、架構圖、簡報、公文等文件。 七、協助製作卷證目錄、標示卷證重點、裝訂及彙整卷宗。 八、協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九、其他交辦事項(含行政輔助事項)。
聯絡方式
壹、報名時應附證明文件: 證明及報名文件均請以A4 大小格式紙張印製,依序排列如下: 一、報名表1份(包含簡歷自傳、切結書、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等附件,須使用本署公告之版本,請詳細填寫並粘貼最近1年內2吋脫帽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含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並簽名或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如以國外學歷報考者,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各1份)。 三、退伍證件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 四、曾任法院或檢察署工作相關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人員手冊影本,並簽名或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無則免附)。 五、如因更改姓名致所繳證件姓名不一致者,另請檢附更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並簽名或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六、本簡章貳、三所例示之課程學分修習證明。 ※上開應繳資料不齊全或資格不符者,則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貳、甄試方式、日期及地點: 一、第一試 (一)電腦中文打字測驗:打字測驗不列入成績計算,惟每分鐘須達50個字以上,始得參加後續測驗。 (二)筆試科目: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選擇題,考試時間 1小時(考試時間長度如有變更,以現場公告為主)。 (三)筆試組依筆試成績擇優進入第二試。 二、第二試(口試):就應試人之一般常識、法律及專業知識、儀表、談吐、工作經驗及細心度等綜合評分。錄取與否及排名先後,均以第二試成績為準。 三、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第一試時間為115年7月8日(三)上午(半日),應於當日上午9時,在本署偵查大樓辦理報到,當日將有專人引導前往考場,逾時報到不得參加考試。 (二)第二試時間為115年7月11日(六)上下午全天,應於公告報到時間在本署偵查大樓辦理報到,當日將有專人引導前往考場。 (三)符合各階段甄選資格者,本署至遲將於各階段甄試前 1 日在本署網站公告得參加甄試人員名單,請自行上網查詢甄試時間及地點,本署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應試當日,請持身分證正本及健保卡或駕照雙證件以供查驗。 參、榜示公告: 一、本次招考錄取人員,預計於115年7月14日(二)公告於本署網站(以實際公告時間為準),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依成績順序擇優錄取若干名列入儲備候用名冊,自榜示錄取之日起於本署有進用需求時,按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及報到日期,經通知逾期未報到或候用人員至本署下次辦理招考榜示之日前未獲進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二、報到時須繳驗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體檢項目含胸部X光檢查,體格檢查表為各公立醫院之「一般體格檢查表」,未繳驗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具有相關國家考試法規消極資格之一者,均不予僱用。) 肆、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本次進用者係依「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4點第2款之約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權利義務。 二、 錄取人員進用時,將先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倘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品行不端或違反契約者,本署得隨時停止試用,並依契約終止進用。 三、 錄取人員進用時,須簽署本署訂定之勞動基契約,並切結保密同意書,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違反保密義務情形者,本署得隨時終止契約。 四、 本次甄試僅繳驗證明文件影本,錄取人員報到時需繳驗證明文件正本供核對(驗後發還),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五、 應試人員,經發現有犯罪前科或其他不良紀錄者,得不予錄取;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亦得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得隨時解除契約。 六、 未滿65歲退休公務人員任職檢察官助理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辦理。 七、 本甄試日期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重大事故,經臺北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則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本署官網發布公告,不逐一個別通知,請隨時注意以維權益。 八、 本簡章有未盡事宜及其他情事(含日期、地點變更、考試方式變更等),悉依本署公告及解釋為準。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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