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6/15
有效期間
115/06/15 ~ 115/06/25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無曾犯內亂、外患罪、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或犯前揭所列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受監護、輔助宣告未撤銷之情形。 三、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與第28條第1項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及第21條第1項等不得僱用情事。 四、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按:如有請於到職前處理完竣)。 五、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國稅相關工作經歷,並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者尤佳。 六、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優先考量。
工作項目
一、工作內容:辦理國稅稽徵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僱用期間:預計自115年7月30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錄取人員係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等規定僱用之約僱人員,一年一僱,試用期間為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達70分以上者,始正式僱用。 二、薪資報酬:依據「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及本局「約僱人員薪給報酬表」支五等28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48元,並依本局及所屬分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要點規定,視年終考核結果辦理續僱及晉薪,最高晉至五等330薪點,折合金額為45,903元,實際月支報酬以行政院公告待遇調整之金額為主,享有勞、健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三、報名應備文件:請檢具下列資料並依序裝訂,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及簽章: (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5年度約僱人員甄選報名表(如附件)。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四)工作經歷(離職證明或勞保投保證明)及專業證照等影本。 四、收件方式及期限:請於115年6月25日前以掛號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人事室孫小姐收(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115),郵寄或遞送至本局總收文櫃檯者,以郵戳或本局收件戳為憑,信封封面請註明「應徵鳳山分局約僱人員」,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五、遴選方式: (一)經書面審核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談,未獲選參加面談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二)本次甄選預計正取1名、備取2名,得視面談成績增減備取名額,備取期間為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逾期未獲錄取者,即喪失錄取資格。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黏貼足額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者恕不退還應徵資料。 六、本甄選作業採公正、公開、公平方式,擇優錄用,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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