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護理師

公告日期
115/06/15
有效期間
115/06/15 ~ 115/06/25
職務列等
師(三)級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 (二) 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 擅長電腦文書及網路操作、編輯(含公文簽辦)及統計圖表製作能力。 四、 能配合加班及職務作機動調整者。 五、 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 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 社區各項預防保健及健康促進業務。 三、 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 預防接種、傳染病及疫病防治業務。 五、 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現職人員採網路報名;非現職人員採電郵傳送、通訊報名雙軌制,請擇一方式辦理,不接受親送。 (一) 現職人員:請於115年6月25日(星期四)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將相關文件資料【(1)甄試報名表(如附件,含照片、自傳並註明聯絡電話)(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4)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含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倘證書反面無執業登記,請附醫事人員開業、執業年資證明書)(5)工作資歷服務證明(6)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檢覈或專技護理師)(7)現職公務人員需檢附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8)英文檢定證明文件(無則免附)合併為單一PDF格式電子檔上傳,檔案大小不可超過10M,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於期限前完成視同未報名,無須寄送紙本資料。 (二) 非現職人員:請下載附件之甄試報名表,並將該報名表連同上述相關文件資料【(2)-(8)】依序排列,於115年6月25日(星期四)前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達至「106034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15號,臺北市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人事室收」,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護理師】(注意:請於115年6月25日(星期四)前寄達本中心,非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或自行掃描以電子郵件寄至[email protected]信箱,電子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護理師】,寄出後請務必來電(02)2733-5831分機6225或(02)2321-5158分機:6518吳小姐,確認是否收到郵件資料。 二、 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另報名應繳證明文件(紙本)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倘以上傳或電郵方式繳交證明文件,掃描不清楚不易辨識者,視為證件不齊全。 三、 持國外學歷、經歷證明等文件資料應徵者,請翻譯成本國文字,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違反前開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合。 四、 聯絡電話:(02)2733-5831轉分機6231張組長或分機6225人事吳小姐。 五、 書面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名單,暫定於115年7月1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dahc.gov.taipei/最新消息,屆時依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 一、 預定甄試地點及時間:暫定於115年7月1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dahc.gov.taipei/最新消息,屆時依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一)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115年7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 第二階段面試時間:115年7月3日(星期五)下午3時,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 參加兩階段應試人員,第一階段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第二階段面試成績占總成績40%。筆試成績,擇優錄取至多前10名參加第2階段面試。 三、 本次甄選錄取正取人員1名,得視甄試成績優劣,不足額錄取,或增列候補人員,名額至多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四、 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7月26日北市衛政字第09938990500號函略以:「為確保本府用人唯才、適才適所等考評公正性,謝絕請託關說之要求。」辦理)。 五、 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繳交健康檢查表,未繳交健康檢查表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應繳交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健康檢查表內容應包含: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6、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六、 若考試日期當日遇天然災害臺北市發布停止辦公,則於停止辦公日後之2日內,另行公告考試日期於本中心網站。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