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技士

公告日期
115/06/15
有效期間
115/06/15 ~ 115/06/25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土木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以上學校畢業。 (二)普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具勞動檢查經驗優先。
工作項目
(一)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及職災檢查。 (二)專案計畫訂定、執行及宣導。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於115年6月25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請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考試、學歷等資料之正確性)。如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語文檢定、專業證照或與任用資格相關資料)併請上傳至上開系統。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經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本職缺正取1名,得增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三)洽詢電話(02)2308-6101#600 范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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