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
考試院秘書
公告日期
115/06/16
有效期間
115/06/16 ~ 115/06/20
職務列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2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院校法律相關系所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二)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三)具法制作業或訴願審議工作經驗滿10年以上。
(四)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
工作項目
(一)關於本院法規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本院法規疑義之研議、解釋事項。
(三)關於本院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院訴願事件程式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本院訴願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院法制及訴願業務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1.本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請於徵才期間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履歷表自傳內容請敘明辦理法制或訴願工作之經驗、實績及對推展本院法規業務之建議與作法),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電子檔上傳: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專業證照、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資料。
3.另請逕自考試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xam.gov.tw)首頁/徵才區下載應徵人員資料表,於徵才期間內填妥相關資料並務請將資料表以電子郵件寄至[email protected],聯絡電話:(02)8236-6271高小姐。
(二)甄選方式: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經通知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本次公開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本次公開甄選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者,得依甄選名次增列候補1至2名,列冊候用期間3個月,如有出缺另行通知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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